August 13, 2011

居民在将近3年的备忘录中提到了建筑物的种种问题和缺陷。房屋发展商也派员来维修和认证,1间售卖马币47欠,19层楼高,660平方尺的廉价楼,位于市中心大约10分钟路程。发展商问居民你们还要什么。居民达,100%维修好全部的缺陷!发展商说18个月的保用期过了;居民我不管,就是要你修!今天发展商要开大会,成立居民管理委员会,反对者达百人,列席者有7人,总共有107人进行了分层地契的办理手续,法定人数是30%,那么便是超过30位以上业主方算合法。一如所料,大会流产,相同时间,日期下个星期六同样地点再招开同样会议,这次的法定人数没有列明!但是分层地契法令内有讲明,成立居民管理委员会的委员最少在列席者当中选出4位,最多14位!对我看到问题了,为什么是双数,不是单数?如果居民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内讧,要求投票解决怎么办?为什么房屋地方政府部的长官没有看到问题所在?为什么有法令有那么多的灰色地带。发展商告诉我银行户头还有大约6到7万块,他们可以用来维修所投诉的缺陷。我笑而不语,老兄,你吃米不知道米价,7万块要维修300多个单位(每个单位660平方尺),每户只有233块的维修费用,还不包括公共设施的裂痕,防火喉不符合安全标准,各个单位的政府部门如何发放入伙纸,有够贪污腐败,你们看到了吧!相同的一个部门,检查同样的安全设备,却是交早前的说符合安全;较后同样的东西,你跟居民说危险,发生火灾时会烧死人!!你说居民不火,神都有火啦!